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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09-07-03 08:47  文章来源:海南省工商局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近日,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海南省股权质押贷款及出质登记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指导意见》是由海南省工商局牵头起草,三个部门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当前政府部门为帮助更多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难关,进一步扶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在我省企业以股权质押方式融资的条件、范围、需要办理的手续、各方的权利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指导意见》对股权质押贷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可用于出质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且未设置任何限制条件的股权。这个“股权”即指依照《公司法》在本省设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由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得用于质押贷款的股权包括四种情形: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仍在质押期间的股权,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同时也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部门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准予登记,核发《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贷款人在企业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

  据统计,自2008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开始实施以来,截止6月25日,全省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39件,用于出质的股权金额为204.11亿元,担保的债权总额为112.95亿元。其中,自6月1日《海南省股权质押贷款及出质登记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全省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4件,用于出质的股权金额为122.45亿元,担保的债权总额为16.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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