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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减免税收和贷款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2009-07-02 08:17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自主创业者实行更优惠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对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给予重奖……6月30日,面对我省愈来愈严重的就业形势,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许多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据了解,我省今年就业形势严峻。全省今年需要就业的人数超过20万人,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3.2万名,是历年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按现有经济结构和发展速度,我省仅能提供8万多个岗位,岗位缺口10多万个。

  《意见》提出了十大鼓励就业的措施,要求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意见》还制定了税收和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收劳动者。税收方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方面,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提供一般不过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超出5万元部分,其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此外,《意见》还通过资金奖励的办法,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意见》还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以及完全失地农民,提供特殊扶持政策,如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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