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动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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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29 08:43 文章来源:海南经济报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海南省政府近日决定在全省逐步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培育和壮大国有骨干企业,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海南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省和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标准是: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5%-30%的比例收取。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部分全额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