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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8月起取消10类出口退税商品合同备案
2008-08-06 09:17  文章来源:海南经济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昨日下发《关于对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出口合同进行备案的紧急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以上产品均在出口退税之列。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到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醒,需要备案的企业尽快与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我省备案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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